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
泉台社保〔2020〕14号
泉州市裕安物流有限公司:
你单位职工 汪新天 于 2015年12 月29 日在你单位任职期间受到事故伤害, 2016 年 3 月21 日被认定为工伤(泉台管劳工认字〔2016〕27号),依法应当由你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,你单位不予支付。根据《社会保险法》、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》(人社部令15号)的有关规定,你单位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,我中心依法予以受理。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核实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,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,我中心予以先行支付,先行支付后我中心将取得工伤保险基金追偿权,同时报请社会保险行政执法部门,将你单位列入重点监控单位,依法查处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,并追究你单位相关法律责任。
泉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
2020年10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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